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天等县位于桂西南,地处左右江两个流域分水岭地带,介于北纬22°51ˊ~23°22ˊ,东经106°45ˊ~107°23ˊ之间,全境在北回归线以南。县城天等镇直线距自治区首府南宁市125Km,距南昆铁路平果路58Km,西南部县界距中越边境最近处约9Km。全县地势以低山丘陵为主,西南高、东北低。县境东西最大横距64Km,南北最大纵距63Km。1998年末,全县人口总数398747人,81829户,其中非农业人口25272人,3647户;农业人口373475人,78182户。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83.29人,居全自治区第30位。全县4个镇11个乡,123个村,1310个自然屯,1879个村民小组。